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新聞稿97年8月1日
有關璟美衛生掩埋場,於91年11月26日送件申設,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年10月30日修正公告之「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」,位於非都市土地(不含工業區),平均每日處理廢棄物量200公噸以上者應實施環評。然璟美衛生掩埋場以平均每日處理廢棄物量195公噸申辦,依當年法令可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。
環境影響評估法係屬「預防法」,有別於空氣污染防制法、水污染防治法、廢棄物清理法等「管制法」,主要著重於事前預防工作。查璟美衛生掩埋場超量處理廢棄物時,該場已取得「操作許可證」並完成開發進行營運,並非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所稱之「環評未審先開發」。另璟美衛生掩埋場當年申設時,已認定為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,故未進入環境影響評估法程序,且璟美衛生掩埋場無編製環境影響說明書,故本局無法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、18條辦理後續之追蹤、監督及處分。
爰目前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係僅針對(一)環評未審先開發(二)環評審查通過案未依審查結論及環說書所載內容確實執行;查璟美衛生掩埋場違規超量處理廢棄物非屬上述兩種情形。雖璟美衛生掩埋場於營運期間中,查獲有超量處理廢棄物情事,惟環境影響評估法並無相關處分規定,是以,本局回歸廢棄物清理法處分辦理。 |